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4人分别被判七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吕锋等5人被判六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适用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判300万元罚金。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伟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 万元。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四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 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中超公司业务副总监、被告人杨峰,工作人员、被告人张祖建利用协调该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众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众一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万大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周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峰、张祖建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祖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众一公司、被告人孙杰、李东红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众一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东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时,丹东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代表、其他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在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