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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关于做好仲裁工作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1-08 12:24:12     来源:舜达律师    浏览次数:0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最高院审委会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则文件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为适应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院充分调研,制定上述两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加以规范。

   与原内请制度相比,新司法解释包括如下突出特点:首先,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比原内部通知文件方式赋予了这项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权,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第三,平等对待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统一适用相关规定,符合对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的趋势;最后,在原内请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操作程序、上下级法院的职能等内容,使得该制度更透明、规范。
    该两项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切实有效地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完善了仲裁制度,提高了仲裁的公信力,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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